项目名
物品种类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组装、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免税商店的经营,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出、转运以及保税场所的进出境,必须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加工贸易制成品的单位材料消耗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口。 使用的进口料件经国家批准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或者制成品内销的保税进口料件,海关依法对保税进口料件征税; 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单证,记录进口、进口、进出境情况。储存、中转、转让、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应当有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记录和核算。
第十八条 企业已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建立手续的,可以向海关取得加工贸易手册分册和换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网络监管办法》
执行机构
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法定期限
没有任何
承诺期限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业务办理时间的通知》(署加发[2016]143号)规定:自受理企业申请完成手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理设立手续,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通关便捷电子账本设立及变更手续。
结果名称
电子版《加工贸易手册》和《加工贸易账簿》,手册帐号由系统自动编号并反馈给企业
结果样本
无纸质结果样本
收费
免费
收费依据
免费。
申请(办理)条件
(一)经营企业建立加工贸易货物手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经营企业有自身加工能力的,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加工贸易加工企业承诺的生产能力;
2、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加工企业承诺的生产能力;
3、经营企业签订的合同;
4、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纳税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后,海关办理手工设立手续:
1、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侦查,尚未审结的;
2.因管理混乱,海关要求整改,且在整改期限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工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纳税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1. 厂房或设备的租赁;
2、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3、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以上(含)的;
4、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
5、涉嫌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但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建立手续:
1、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
2、加工产品禁止在我国加工生产;
3.进口料件不适合保税监管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申报过期加工贸易手册,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申请材料
在线填写申请材料互联网海关,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请根据系统提示逐项填写
过程
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服务平台或{9}“{14}”办理各类加工贸易手续。
(1)选择办理业务类型
登录国际贸易“互联网+海关”综合网上服务平台或“单一窗口”,选择企业需要办理的具体手册类型。
(2)填写业务办理信息
根据系统界面和提示信息,填写办理业务所需的各类数据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文件。 确认后填写并提交。
(3) 收据收据
信息提交后,海关将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并给予反馈回执。 企业如需修改申报项目或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应根据提示信息修改或补充申报。
处理流程图
处理表格
线上申请。
加工现场访问次数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必须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一般范围
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预约
不
网上支付
不
物流快递
不
处理地点
网上办理:企业可利用“互联网+海关”综合网上服务平台()或“单一窗口”办理国际贸易。
如有疑问,可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咨询。
处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互联网海关,详情请点击查看,24小时在线
支持热线
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控电话
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其他说明
本指南内容与现行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现行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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