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销售方式。 卖家可以通过制定返利政策来调动供应商的采购积极性,从而达到增加销量的目的。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返利政策,不同的公司对于返利的财务操作也不同。 本文通过实际案例简要分析了税收下的销售返利政策要点。 。
甲方(卖方)与乙方(买方)签订甲方货物采购合同,单价为每件500元。 合同中注明,同批次累计采购量达到1000件时,对1000件货物的进货价给予每件10元的返利,优惠金额抵扣下一批支付。 甲方已陆续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为500元/张。 专用发票上未注明折扣金额,也未单独开具发票。 相反,当甲方结算下一批货款时,将折扣金额与下一批货款的货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这种方法合适吗?
在判断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销售返利与商业折扣、销售折扣与销售折扣的区别。
商业折扣是出于促销目的向买方提供的价格扣除。 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和销项税额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发生时间与销售同时发生。 开具发票时,应在同一发票的“金额”栏中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金额,以便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金额。 备注栏仅注明折扣金额,或销售额与折扣金额分开开具发票的,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买家提前付款而给予的价格扣除。 销售商品收入、应收账款和销项税额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发生时间为销售行为发生后,按扣除前的金额开具发票。
销售折扣是指因产品缺陷或质量不合格问题而给予买方的价格折扣。 确认收入前已发生销售折扣的,按确认收入时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认; 收入确认后发生的销售折扣,直接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后的事项除外。 对于销售折扣销售返利,必须在税控系统中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才能抵扣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发票金额与销售折扣金额一致。
销售返利显然与上述三种情况有异同。
相同点:销售返利中的货币销售返利和商业折扣都是卖家给予的价格折扣,但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行为和返利行为是同时发生的,所以只有当销售返利发生时,才会发生销售返利。销售行为和返利行为同时发生,与商业折扣相同。
区别:销售返利是卖方给予买方的销售奖励政策,与产品质量和销售货款支付无关,因此销售返利与销售折扣不同。
实践中,销售返利主要分为货币销售返利和实物销售返利。
货币回扣:
对于货币销售返利,我们应该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当销售行为和返利行为同时发生时。
这种情况和上面提到的商业折扣的形式是一样的。 实际操作中应按照商业折扣处理。 所得税和销项税额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 开具发票时,应将销售额和折扣包含在同一发票备注中的“金额”栏,以便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金额。 备注栏仅注明折扣金额,或销售额与折扣金额分开开具发票的,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例:当买家购买商品达到100万元时,卖家将给予买家5万元现金返利。
会计处理:
首次购买时(累计购买金额小于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1.3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
第N次购买商品时(累计购买金额达到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5.65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5(进货金额不含税10万元-返利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13%)
第二种情况,返利行为滞后于销售行为。
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将折扣金额和销售金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也不能将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分开开票,否则无法从销售金额中扣除折扣金额。 那么应该怎么做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贴现退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向买家征税。 专用发票开出后,由于买方在一定时间内购买了一定数量的商品,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跌,卖方会给买方相应的折扣或折扣,卖方可以开具专用红字增值税发票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政策规定,此类情况的销售返利应使用专用红字增值税发票办理。
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为例,详细介绍如何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一步:进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点击【发票管理】–【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第二步:在信息选择界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买家申请”或“卖家申请”,点击下方“确定”按钮;
注意,如果买家已通过认证,买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并选择“买家申请”。 如果未认证,卖家应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并选择“卖家申请”,并需要输入蓝字发票号码和代码。
第三步:进入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的界面,输入要红字的蓝字发票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右上角“打印”按钮(如果选择卖家申请) ,信息表内容会自动带出);
第四步:点击【发票管理】–【信息表】–【红字增值税发票信息表查询与导出】;
第五步:在列表中选择需要上传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上方“上传”按钮,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返回16位信息表编号;
第六步: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界面,点击上方“红字”,选择“导入到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
第七步:在弹出的界面中选择上传的信息表格,核对票据信息无误后,点击右上角“打印”。
结合实际操作流程,大部分销售返利已由买方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核证抵扣,前期取得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核证抵扣的,且在许多情况下,卖方向买方开具不止一张发票。 但每张蓝字发票对应一张红字专用发票的返利金额,工作量大且不现实。 因此,笔者建议将涉及的销售返利汇总并对应其中一张金额不低于返利总额的蓝色发票,由买家直接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根据采购方提供的经税务局系统审核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系统中,销售项目将开具负金额。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另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写的数量为退税对应的销售数量,单价为负退税金额。 货币回扣是价格折扣,不会导致销量变化。
很多有类似主张的文章都阐述了在会计处理中应使用“预计负债”项目来计算返利,但笔者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并非所有货币返利都可以使用预计负债来计算。
根据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继续进行会计处理。经评估,符合本准则要求的,按照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仅在不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从客户收到的对价不再存在时,才能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收入。需要退回; 否则,所收到的对价应当作为负债核算。 此外销售返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其结果必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 不确定性。 第四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显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有时卖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个买家在返利规定的时间内购买的总金额是否能够达到返利要求的购买金额,因此不符合返利规定的购买金额。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中的“履行购买金额”。 “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义务”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不满足会计准则中“与该义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的条件。负债确认条件,我们不能将其确认为负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能随意使用“预计负债”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更不能确认负债,只能将其视为或有负债,但或有负债无法确认和计量的,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但需要在附注中披露。
例:当买家累计购买商品达到100万元时,将获得卖家5万元的返利。
会计处理:
场景一: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销售返利
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56.5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返利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5
贷款:预计负债-销售返利 5.65
销售返利实际发生时:
借:预计负债-销售返利 5.65
贷款:银行存款5.65
场景二:销售返利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
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56.5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
销售返利实际发生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返利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5
贷款:银行存款5.65
但需要注意的是,卖方分配上年返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项目,必须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项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能被简单地视为收货当年的物品。 处理。
实际业务中,大多数卖家在货币返利的情况下,与甲方(卖家)操作相同,开出返利并在同一张发票上进行下次销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也不能真正做到收入与成本匹配的原则。反映企业经营状况,造成财务数据失真。 另外,如果退税金额较大,而下一批销售的商品价格较低,也可能会导致前后销售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势必会引起税务局的重视。 因此,本案的做法是不恰当的,金钱回扣应当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实物回扣:
对于实物退税,应按销售方式缴纳增值税,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自营货物生产、加工或者购买的产品无偿赠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视为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实物返利本质上是把商品无偿赠送给买方,应视为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当将销售总额按照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物品。
例:当买家累计购买商品达到100万元时,卖家将免费赠送10万元商品。
会计处理:
(1) 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等 113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2)实物返利时:
借:销售费用 11.3
贷方: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综上所述,当我们在实践中遇到销售返利时,首先要准确区分返利的类型,其次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准确计算。
2011年4月解读——
销售返利实操分析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供应商通常会在采购商在一定期限内(通常是一年)采购一定数量的商品时,给予相应的折扣和补贴。 买家和卖家如何应对? ?
案子
圣飞公司是一家灯具制造商。 公司产品远销国内外。 公司对经销商有优惠措施。 如果经销商年销售额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可以获得2%的返利。 年销售额达到200万至500万元,可以获得3%的返利; 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可以获得5%的返利。 对于这部分返利,盛飞公司和经销商该如何处理? 发票应该如何开具?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折扣而退还给购货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退回、折扣货物的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出现销售货物退回、打折、发票开具错误等情况的,应当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印发。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增值税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这一规定,盛飞公司对销售100万元的经销商给予2%的返利,可按如下处理:
借方:应收账款 – 经销商 A-200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6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 3400。
经销商A需要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货物 – 16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3400
贷款:应付账款 -盛飞公司-200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增值税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红字专用发票该如何开具? 是卖方发出的还是买方发出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商品供应商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商业企业向商品供应商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的通知供应商与商品的销量和销量有关。 与金额挂钩的各种返利收入(如按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按照平售返利行为的相关规定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不得征收营业税。 同时规定,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类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本文件规定,卖方和买方均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贴现退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买方在一定期限内购买了一定数量的货物,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卖方将给予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给予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或优惠,卖方可按照现行《增值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按照《税务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者在一定期限内因累计购买商品达到一定金额而获得销售者折扣、补贴的,购买者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将《通知》转发给卖方,卖方根据该通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买方将通知中所列增值税金额从当期进项增值税中转入买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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