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如何分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制造商向贸易公司或销售公司支付回扣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经营情况。

销售返利如何正确征税?

如何判断业务是否属于“平销返利”?

今天我就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案例一

制造商(卖方)与销售公司(采购商)签订生产仪器的销售合同,约定单价为500元/件(不含税)。 购买乐器每件返利10元(不含税)。

这种情况下,返利金额与采购商的采购量挂钩,与采购商对外销售的价格和数量无关。 它不属于固定销售回扣,而是购买者从制造商处获得的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

1、会计处理

对于商业折扣,按照折扣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并核算。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55.37万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3700元(490*1000*13%)

2. 税务处理

商业折扣应如何征税?

所得税和销项税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

开具发票时,应在同一发票的“金额”栏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并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金额。

备注栏中仅注明折扣金额的,或者销售额与折扣金额分开开具发票的,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上述情况下,当购买量达到1000辆时销售返利,所购汽车每辆将返利10元,总返利为10000元。

返利金额(不含税)=10元/件*1000件=10000元

抵销销项税=10元/件*1000件*13%=1300元

除了上述返利之外,典型的商业折扣还包括商家推出的“满减活动”。

某商家推出某商品满1000元立减200元的活动。 假设7月份销售1000件商品,单价为1000元(不含税)。

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满减活动”折扣金额为20万。

发票税额:800,000*13%=104,000

情况二

炸鸡公司以每只30元(不含税)的价格销售1000只炸鸡,不含税收入为3万元; 由于炸鸡老了,顾客反映味道不好,炸鸡公司推出了折扣,按照每只25元结算,将5元差价退还给顾客。

这种情况属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商家为了补偿而推出的折扣或折扣,属于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

商家在出售业务时,由于不知道会有折扣,所以通常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和增值税。 发生销售折扣时,根据折扣金额和税额开具红字发票,并扣除之前确认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额。

1、会计处理

销售商品时:

借款:银行存款33900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0元

销售折扣发生:

借:银行存款——5650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5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元

2. 税务处理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免税金额-5000元,含税金额-650元,价税合计-5650元。

案例三

汽车销售公司(买方)与汽车制造商(卖方)签订购车合同,约定单价为10万辆/辆销售返利,销售公司按面价销售——对外零售价也为10万辆/辆车。

合同中约定,当销售公司累计对外销售达到1000辆时,厂家将补贴每辆车1万元(含税)的返利。

上述案例中,汽车生产企业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的返利属于平销返利。

【持平销售​​返利】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商品供应商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商品供应商收取的部分收入供应商按照下列原则征收增值税。

(一)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量、销售额没有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固定销售返利,不冲减当期销售返利;增值税进项税,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如:商场、卖场向厂家收取的入场费、广告推广费、货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

(二)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量、销售额挂钩(如按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类退货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抵扣。销售和回扣持平。 当前增值税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商业企业当期获得的退税/(1+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当期应抵扣进项税额=1000辆*1万元/(1+13%)×13%=115.04万元

税务处理:

汽车生产企业向销售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公司收到红字发票后,在申报增值税时将进项税额转出。

很多情况下,在开具销售返利时,采购商在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时,已经核对了上期取得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卖方向买方开具不止一张发票。 发票对应开具回扣金额的红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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